前几天,畅谈君给大家梳理了已经公布2018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方案并且落地实行的几个省份,包括调整的细则以及发放的时间。
2018年全国各省养老金调整发放最新消息 这里都全了!
截至到今天,又有新的省份发布2018年养老金调整方案,畅谈君带您来看看这次又有哪个省的养老金方案出台了。
山西省
山西省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指出,本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范围内的退体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同时采取挂钩调整与倾斜调整,对退休年限长及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其中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江15元。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体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企业退休军转于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296元的补到3296元。
福建省
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提高18元,达到每人每月118元。通知要求,提高的基础养老金从2018年1月1日起补发,各市县需于 2018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福建省人民具体可以通过关注“福建居民养老保险”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生活号,足不出户即可以查询个人缴费、待遇情况,变更缴费档次,测算待遇金额等详细事宜。
吉林省
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其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同时针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工伤退休人员及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江西省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1.按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 36 元。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 15 年以下(含 15 年)的每人每月增加 45 元;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 3 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年满 70 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按高龄倾斜调整标准调整。年满 70 周岁不满 80 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满 80 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40 元。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1. 按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 36 元。
2. 按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 2017 年 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 2.8%增加。
3.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年满 70 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按高龄倾斜调整标准调整。年满 70 周岁不满 80 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满 80 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40 元。
江苏省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4元。
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7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9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5.5元的,按25.5元增加。
一、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4%。
(三)适当倾斜
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 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8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 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