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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欠债不还者的机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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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管理百家”特邀观察家:

唐波(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林江(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执业律师)

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那如果个人负责累累,无力偿还了呢?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在中国传统理念里一贯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约定俗成。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一个文件(《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发布,首提“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因为它只对企业破产作出规定,把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法人等,但对于自然人破产缺乏规定。

但是,如果自然人破产有法可循的话,类似于80后著名创业者茅侃侃创业失败自杀的事件,就很有可能避免。因为,一旦申请个人破产,法律在对其个人资产进行破产清算的同时,也会出面保护创业者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绝不会把创业者置于绝地。

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其实是当务之急。

那么,什么样的个人破产制度更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这个制度会带来公平的结果吗?是否会出现网民担心的成为“鼓励逃债”的工具,而使“老赖”钻了空子?对此,本期“管理百家”专访了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波,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执业律师李林江。

1

个人破产制度,绝不能鼓励“欠债不还”

《中外管理》:个人破产制度对创业者和企业家会是一个重要的保护机制,但现在看来,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担忧是,会不会导致更多“欠债不还”?

唐波:并不是说破产之后欠债可以不还那么简单,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的约束。不仅有利于债务人的“重生”,同时也要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例如,个人破产制度应该是社会共管的,不是法院一家去做这件事。比如:如果仅是法院在《人民法院报》登小方块大的内容宣告一下某人破产,那就不行。要把个人破产信息告诉全社会,社会共管,这效果就是不一样的。否则这个制度就是形同虚设。

其实,在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上,更多要加大对个人违法成本的考量。我们现在的违法成本太低了,是补偿性的机制,而不是惩罚性的。比如:欠债,最坏的结果也不过就是债务人还钱。正是因为没有对犯错者有什么惩罚性的赔偿,违法成本太低,导致他将不在意自己的过错,并且还会再犯。

2

给有诚信的债务人一个翻身机会

《中外管理》:除了最高法的力推之外,在当前的经济和金融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又是什么?

李林江:创业者举债创业失败,或者不少人特别是年轻一代,举债做超前消费的越来越多,最终无力还贷导致时,如果债务无法通过合法形式一定程度免除,可能一辈子甚至几辈子都还不完,更谈不上能从头再来,获得“新生”了。

而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出现个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或者债务人依法申请破产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创业者或家庭,能够起到保护作用,也使那些有诚信的债务人,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的混乱而“不得翻身”。

《中外管理》:不少国家早已有个人破产制度,为何我国迟迟没有设立个人破产制度?

唐波:我们最担心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变成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就目前市场环境来说,西方的这一套经验能不能适用于我国,是需要考量的。目前大家站的角度是不一样的,对这件事情的思考也不一样。最高法院,也就是法院系统可能考虑的是“执行难”的问题。但在法律界有一句话:无财产即无人格。也就是说,你都没有财产了,那你在法律上人格的效力有多大,是带问号的。

从每个债权人的角度来看,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话,哪怕现在是没有执行,但是这个案件是挂在那里的,哪天一旦发现当事债务人有钱的时候,还有权利可以行使,还有救济途径可以启动。但如果债务人申请了个人破产,比如:三年、五年或者七年之后债务可以一笔勾销了,那对债权人公平吗?当然,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事情都有风险,但风险建立的基础不应该是和稀泥的。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如果在我国建立,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3

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要提防哪些漏洞?

《中外管理》:考虑到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与西方一定是有一定差别的,您认为来为怎样才能避免出现制度漏洞?

李林江:个人破产制度绝不是对合法债权的侵犯,更不是对个人规避债务的鼓励。一部分债务人有可能会“钻空子”,利用破产程序来恶意逃避债务。这种风险难以完全避免,但只要个人破产法规相关的配套制度逐步健全,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的“漏洞”,在司法实践中就能被及时堵上。

一辆车要想上路,行驶系统组装好了,还得辅以刹车装置,才可以刹得住,加油往前跑时才是安全的。个人破产制度也需要“刹车”等安全装置,那就是个人信用体制与责任追究机制。

只有经过司法确认的、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个人才能进入破产程序,才能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取得权益保护的平衡,因个人破产制度落地而可能引发的担忧才能降到最低。

具体来讲,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健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参考个人信用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个人破产申请,还有对破产免责的认定,仅针对诚信的破产人;此外对恶意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者,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等等。

应该说,目前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已基本建立健全的前提下,失信者寸步难行,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条件已经相对成熟。

唐波:国外为什么能实行个人破产制度?是因为它们有一整套体系,如果想要申请个人破产,是有事前的一套审查的。比如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首先一个是不能由债权人主动提出,而是从人权的角度来考虑,只能由债务人提出。第二,个人破产有一个评估机制,就是由第三方来进行信用评估。第三,个人破产是有一定要求的,比如要有固定的收入的,而且收入足够稳定,能够履行清偿计划,同时会有一个特定的固定收入金额标准。再比如香港地区,如果发现“恶意破产”,是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外管理》:成功申请个人破产之后,是不是意味着之前欠的债就不用还了呢?

李林江:现在中国大陆的个人破产制度尚未确立,所以还没有确切的规定,但是不妨参照境外或者香港地区的经验来看。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个人破产制度要在一定时间之后才能豁免债务人的债务,比如:债务人欠了80万元,现在家徒四壁,没钱偿还,那么在一定时间内债务人的支出将会受到限制,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债务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偿还到规定时间内;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等。

在住房方面,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破产人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

4

个人破产制度潘多拉的盒子

《中外管理》: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大家广泛谈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最高法也有意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但也有观点对短期内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持谨慎态度。您怎么来看个人制度的建立?

唐波:虽然目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个趋势,但是前提条件必须是完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我们要扭转一种社会风气是很难的。我们需要搭建的其实是整个体系。所以涉及到个人破产制度,这其中涉及到的不是一部法律的问题,而是一个体系的问题。比如是不是要牵涉到婚姻法?再比如说,借名买房,有可能当事人自己出钱,也可能是通过其他人出钱,怎么界定?还有股权代持的情况,又该怎么界定?如果真的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会冲击或者修改相关法律?但是如果没有足够论证和数据支撑,想修改法律又是很难的。

我认为,短期内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推出来,因为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推出,都会有一些专家或者各方面来做评估现在具不具备条件,有没有设立的必要性等。有些制度的推出,必须得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才能“镇得住”。如果镇不住的情况下,一旦放开,有可能潘多拉的盒子就打开了。

个人破产制度就像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当然是好,用的不好那么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也是比较大的。

来源:中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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